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之同一年度,尚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之年度。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 時,未能及時提出國外之納稅憑證以資扣抵,致溢繳稅款者,可於嗣後取得納稅證明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溢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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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

營業事業登記≠營業(稅籍)登記≠商業登記

  1. 營業登記=稅籍登記(目前已統一改為稅籍登記
    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國稅局
  2. 營利事業登記(98年已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及直轄市)+營業(稅籍)登記+其他登記
    獨資合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商業管理機關)+營業(稅籍)登記+其他登記
  3. 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及「免辦商業登記」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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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廉價購買利益課稅規定

有關營利事業因合併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財政部近日將發佈解釋令核釋該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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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

規定

情況

房屋交易所得

原則 有售價,有成本 售價-成本

例外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

房地總價 ×

房屋評定現值

× 15%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


房屋評價現值 × 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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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登記須知

民國98年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由事前審查改成事後管理。雖然理論上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方能合法營業,然而目前實務上,土地使用分區之審查並非營利事業登記之必要程序,即使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辦法,仍能順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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