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核釋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一、以前發行之短期票券,於99年到期兌償之利息扣繳率問題

  1. 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等兌償利息: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得於扣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買賣成交單或短期票券交易及應退稅額彙總表,申請退還實際持有期間按規定扣繳率與20%扣繳率之稅款差額。實際持有期間指首次或中途買入後持有至99年到期兌償或到期前出售之期間1
  2. 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由發行機構兌償利息時,持票人為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繳,其餘依納稅義務人身分適用不同扣繳率1
  3. 免稅機關持有短期票券:如中央銀行、公益團體等,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函令辦理扣(免)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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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1130613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繼續閱讀…)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已關閉迴響。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1130614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令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繼續閱讀…)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已關閉迴響。

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繼續閱讀…)

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已關閉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