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1130614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令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信託契約,定明信託事務之處理包括受益人身故後之喪葬事宜者,其以信託專戶中屬身故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之金錢實支實付之喪葬費用,在死亡年度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仍應將該實支款項併計身故受益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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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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