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釋疑 查公司依公司法第二三七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二者皆屬可行,惟意義並不相同。前者是提列後之淨額,而後者則是未提列之總額。因此,公司如擬變更前開提列之基礎,則應於變更提列基礎之年度,計算二種不同提列基礎之累積影響數,據以調整「法定盈餘公積」及「累積盈餘」。(經濟部八三、五、二商二0五六六一號) 分享此文:更多文章Comments comments Tags: 公司法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疑義 Next Post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係減少股份總額或每股金額或兩者兼有之 Arens Chiang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You Might Also Like 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經協議採分期給付者仍按一次領取計算免稅額度 2017-10-02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2014-07-15 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而應依執行業務核課綜合所得稅 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