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CFC制度深度解析:反避稅關鍵法規與申報要點

台灣CFC制度深度解析:反避稅關鍵法規與申報要點

Ithy Logo

台灣CFC制度深度解析:反避稅關鍵法規與申報要點

掌握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定,迎戰國際反避稅浪潮

【本文為ithy AI整理】

重點提要

  • CFC制度於2023年正式實施: 台灣營利事業及個人持有設於低稅負區之境外公司,若符合特定條件,其盈餘將視同分配,提前在台灣課稅,旨在防杜藉由境外公司保留盈餘規避稅負。
  • 適用對象廣泛且定義嚴謹: 適用CFC制度的對象包含台灣營利事業及個人,判斷標準涉及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以及該境外公司是否位於低稅負區。
  • 申報與計算複雜,需專業協助: CFC所得的計算涉及多項調整項目,且需準備相關證明文件,首次申報(針對112年度盈餘)已於2024年5月進行,正確申報需要深入了解相關辦法及函釋。

台灣CFC制度的緣起與核心目標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是國際間為打擊跨國避稅所採取的措施之一。台灣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並維護自身稅基,於2016年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導入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2023年)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台灣的營利事業及個人若持有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其當年度盈餘,即使未實際分配回台,也可能被視為已分配,並在台灣課徵所得稅。

CFC制度的核心目標在於防止台灣納稅義務人透過在低稅負區設立無實質營運的境外公司,將利潤保留於海外,藉此延緩或規避台灣的稅負。在此制度實施之前,台灣稅法對於境外所得的課稅通常採「實現原則」,即境外公司的盈餘須待實際分配回台後才課稅。CFC制度的導入,改變了這一原則,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境外公司盈餘,改採「權責發生基礎」或「視同分配」的概念提前課稅。

反避稅浪潮下的CFC制度

全球稅務環境近年來經歷劇烈變革,各國紛紛強化稅務法規,以打擊跨國企業及高資產人士的避稅行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計畫,是促使各國導入CFC制度的重要推手。台灣CFC制度的實施,正是對應BEPS行動計畫的具體展現,旨在提升台灣稅制的公平性與透明度,並與國際稅務環境接軌。除了CFC制度外,台灣也已導入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等反避稅措施,建構更為完整的反避稅體系。


CFC制度的適用對象與認定要件

台灣的CFC制度主要規範兩類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個人。判斷是否適用CFC制度,需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低稅負區要件。

控制要件的判斷

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所謂「受控外國企業」(CFC),是指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且符合以下任一控制要件: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對該境外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其中,「關係人」的定義涵蓋廣泛,包括關係企業、直接或間接對營利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個人或營利事業等,詳細規範於財政部發布的「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中。個人CFC制度的控制要件判斷與營利事業CFC類似,主要針對台灣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

低稅負區的界定

另一個關鍵的判斷要件是該境外關係企業是否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財政部會定期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目前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主要依據以下兩類標準: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的國家或地區。
  •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實際有效稅率偏低之國家或地區。

實際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名單可參考財政部網站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境外公司設立於非低稅負區名單上的國家或地區,若其實際有效稅率偏低,仍可能被認定為低稅負區而適用CFC制度。


CFC制度下的盈餘計算與課稅

當境外公司被認定為CFC後,其當年度盈餘將根據CFC制度的規定進行計算,並視同分配給台灣的股東,納入其所得額課稅。

CFC當年度盈餘的計算

CFC的當年度盈餘計算並非直接採用其財務報表上的稅後淨利,而是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調整。主要的調整項目包括:

  • 排除已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課稅之實際管理處所(PEM)營利事業所得額。
  • 排除依所得來源地規定已在中華民國境外繳納所得稅款之所得。
  • 加回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不予計入當年度盈餘之投資收益或其他各項所得。
  • 減除CFC持有其他CFC股權所認列之投資收益。
  • 考量CFC當年度虧損扣除。
  • 考量已依設立地法令分配之盈餘。

最終計算出的CFC當年度盈餘,再按照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CFC的股份或資本額比例,計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豁免條款的適用

為避免影響跨國企業正常的營運活動,CFC制度設有豁免條款。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CFC,其當年度盈餘可豁免適用CFC課稅規定:

  •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實質營運活動。判斷標準包括是否擁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進行主要營業活動等。
  • CFC當年度之盈餘在一定金額以下,且非源自特定低稅負區被動所得。目前營利事業CFC的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個人CFC亦有類似的豁免門檻。

關於實質營運活動的判斷,財政部訂有相關的審查要點,需具體檢視CFC在設立地的營運狀況。

課稅方式

對於適用CFC制度的營利事業,應將認列之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對於個人而言,則將認列之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已在CFC設立地或其他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符合規定的部分可以在一定限額內扣抵在台灣應繳納的稅額。


CFC制度的申報與遵循

CFC制度實施後,符合規定的台灣營利事業及個人應在每年的所得稅申報期間(通常為5月),辦理CFC相關申報手續。這包括填寫專用的申報書表,並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查核。

首次申報的注意事項

由於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2024年5月為首次辦理112年度CFC投資收益的申報。首次申報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 確認適用對象: 仔細檢視自身或關係人是否符合CFC的控制要件及低稅負區要件。
  • 收集CFC財務資訊: 準備CFC的財務報表、股東會議事錄或其他能證明盈餘狀況的文件。
  • 正確計算應認列所得: 依循CFC所得計算辦法,正確計算應計入台灣所得額的CFC投資收益。
  • 準備移轉訂價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 如有必要,需準備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豁免條件或所得計算正確性的文件。
  • 按時申報: 務必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

個人CFC制度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納稅義務人也需留意相關申報規定。

申報所需文件與資訊

申報CFC所得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資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CFC所得申報書表。
  • CFC及其轉投資事業的股權結構圖。
  • CFC及其轉投資事業的財務報表。
  • CFC在設立地的營運證明文件(如符合實質營運豁免)。
  • 其他與CFC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

報稅示意圖

圖:按時完成所得稅申報,避免不必要的罰則。

由於CFC制度涉及複雜的法規解釋與計算,建議納稅義務人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確保正確遵循法令規定,避免申報錯誤或漏報。


CFC制度對台商及個人的影響

CFC制度的實施對擁有境外公司或透過境外公司進行投資的台商和個人產生顯著影響。過去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以遞延稅負的規劃方式已不再可行。

對營利事業的影響

對於營利事業而言,CFC制度最大的影響在於盈餘的稅務處理。過去在境外公司累積的利潤,如今可能需要在尚未實際匯回台灣前就提前繳稅。這將影響企業的資金調度、投資規劃及稅務成本。企業需要重新評估現有的境外投資架構,並可能需要調整營運模式或資金分配策略。

對個人的影響

個人CFC制度主要影響透過在低稅負區設立境外公司進行海外資產配置或投資的台灣居住者。個人需檢視其持有的境外公司是否符合CFC的定義,並評估是否需要申報CFC營利所得。這對個人的資產規劃及傳承產生影響,需重新評估現有的家族信託、境外公司持股等架構。

潛在的挑戰與因應

CFC制度的實施帶來了遵循上的挑戰。精確判斷控制要件、界定低稅負區、計算CFC盈餘及適用豁免條款等,都需要對相關法令有深入的了解。此外,稅務機關的查核方向及重點也需密切關注。台商及個人應積極應對,評估現有架構的合規性,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進行調整。

稅務相關圖片

圖:稅務法規日益複雜,需要納稅人持續關注與學習。


台灣CFC制度相關法規一覽表

以下整理台灣CFC制度相關的主要法規,供讀者參考:


認識CFC制度,避免稅務風險

為了幫助納稅義務人更好地了解CFC制度,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提供了豐富的宣導資料,包括懶人包、疑義解答及影音專區等。建議有境外投資或持有境外公司者,積極查閱這些資訊,或參加相關的稅務說明會。

影片: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簡介(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此影片由財政部賦稅署提供,簡要介紹了CFC制度的核心概念、適用對象及豁免條款,是初步了解CFC制度的良好資源。

面對CFC制度的挑戰, proactive 的準備至關重要。這包括盤點自身的境外投資架構,評估是否受CFC制度影響,並在必要時進行調整。同時,建立良好的帳務記錄及文件保存習慣,以便在申報或稅務查核時提供所需的資訊。


常見問題解答 (FAQ)

什麼是CFC制度?

CFC制度全名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是台灣為了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規避台灣稅負的反避稅制度。符合條件的CFC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提前在台灣課徵所得稅。

CFC制度何時開始實施?

台灣的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2023年)施行,個人CFC制度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首次申報(針對112年度盈餘)已於2024年5月進行。

如何判斷境外公司是否為CFC?

判斷境外公司是否為CFC需要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低稅負區要件。控制要件是指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境外公司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低稅負區是指該境外公司設立於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或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等地區。

CFC制度有豁免條款嗎?

是的,CFC制度設有豁免條款。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條件的CFC,或年度盈餘在一定金額以下(目前營利事業CFC為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CFC課稅規定。

CFC所得如何計算?

CFC所得的計算需以CFC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基礎,經過多項法規規定的調整項目後得出,再按台灣股東持股比例計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CFC所得應如何申報?

符合CFC制度規定的營利事業或個人,應在每年的所得稅申報期間(通常為5月),填寫專用的申報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CFC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計入台灣的所得額進行申報納稅。


參考資料

Comments

comments

Arens Chiang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