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登記

營利事業登記

營業事業登記≠營業(稅籍)登記≠商業登記

  1. 營業登記=稅籍登記(目前已統一改為稅籍登記
    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國稅局
  2. 營利事業登記(98年已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及直轄市)+營業(稅籍)登記+其他登記
    獨資合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商業管理機關)+營業(稅籍)登記+其他登記
  3. 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及「免辦商業登記」不可混為一談

免辦商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 家庭手工業者。
  4. 民宿經營者。
  5.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依營業稅法規定,並無「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之規定,原則上有營業處所開始營業行為前即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第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本條參照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免稅項目,規定農田水利組織、醫院、診所、托兒所、養老院、學校、幼稚園、教育文化機構、實習商店、慈善事業、不對外營業之福利社、監獄工廠、郵電機關、肩挑負販及農漁民等專營有關各款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以資簡便。

惟為簡化稽徵手續,財政部目前對於家庭手工藝副業個人網拍承租格子趣商店,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起徵點為4萬元),得暫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民宿符合條件無起徵點)。

財政部78/04/06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 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稅籍)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1. 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2. 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1. 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 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 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承租人應辦營業(稅籍)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 承租人免辦營業(稅籍)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 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作業說明

一、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應備資料:

  1.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2. 負責人(個人)印章。
  3.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4. 居住地證明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5.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辦理方式:

  1.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稅籍)登記。
  2. 應填表格:營業(稅籍)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3. 填表說明:(略)

四、營業稅課稅方式:

  1.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 (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銷售貨物者)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2.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份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
  3.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4. 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另外,財政部對於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個人直銷商,亦有免辦營業(稅籍)登記規定。

財政部 77/05/30台財稅第770529824號函

主旨:美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直系直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說 明:二、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應將直系直銷商姓名、住址、經銷品名、數量、金額、獎金等有關資料建立完整之資料檔,以便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非營業人的稅籍登記

目前看到最不合理的為信託受託人為自然人之狀況,當委託人亦為自然人時,若在信託存續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底下解釋令若不符合營業法第8條之1公益信託,則需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將房屋信託給親友,出售時未解除信託契約,這筆稅金就有點冤了(財政部於99/08/11發佈09900278610解釋令,於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之情況,將回歸營業稅法規定實質認定是否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9/08/11台財稅字第09900278610號函

依本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於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之情況,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其經營型態依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定應否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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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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