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102.9.2 | ||
定義 | 政府因應國庫需要,並減輕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一次繳納之負擔,乃規定於年度中就其應納稅額,先暫行繳納一半。 | |
【所67】 |
Ⅰ營利事業除符合【所69】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 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號機關申報。 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 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 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 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Ⅰ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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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預估暫繳》 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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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暫繳》 1.公司組織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經CPA查核簽證 4.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得以前6個月之課稅所得,計算暫繳稅額(應作未一年稅額計算方式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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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期間 | 9月1日~9月30日(採曆年制者,餘類推9th個月) | |
抵減項目 | 扣繳稅款 | 營利事已取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可憑扣繳憑單證明聯正本全額抵繳 |
投資抵減稅額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抵減稅額,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明細表,全額抵減 | |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 ||
免申報情形 |
在ROC無固定營業場所 |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 |
獨資合夥及小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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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既屬免稅,則無辦理預估暫繳之必要 | |
新開業之營利事業 |
上年度無應納稅額 | |
上年度無應納稅額 |
上年度應納稅額為0 | |
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解散、廢止、合併、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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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扣繳、投抵、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減者 |
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辦理申報 | |
當年度1-6月無營業額 |
營業額指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不包括非營業收入【台財稅861908781】 | |
預估暫繳稅額≦2,000 |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應納1/2計算,其稅額在2,000以下者,自98年度者,免申報及繳納【台財稅09804080141】 | |
變更會計年度 |
Ex.原採9月制,102年改為曆年制,設101.9~101.12所得額為100萬,則暫繳稅額? 100萬×12/4=300萬 300萬×17%=510,000 510,000/2=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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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 (無滯納罰責) |
10/31前已補報繳 | 自10/1至補繳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
10/31後仍未報繳 | 逾10/31仍未繳納,除稅款外,加計一個月利息,通知15日內繳納;逾15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
附註:
- 獨資合夥小規模、總機構在境外、免徵營所稅者。
- 即營所稅申報書p.1「稅額計算」的(60)本年度應納稅額。
- 逾2日加徵1%的規定。
- 107年起稅率為18% 或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