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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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違章或疏失型態
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 一、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加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二、 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或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四、 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五、 營利事業誤將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 營利事業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七、 營利事業短報海關退稅、保險理賠、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八、 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九、 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十、 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或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者,漏未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業成本 一、 營利事業依進口報單上所載之進口稅及貨物稅先行列報進貨成本,其後又再依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進口稅及貨物稅列報進貨成本,以致重複列報營業成本。二、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卻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一、 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二、 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 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未能證明與業務有關。

四、 將家庭消費支出或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之保費,誤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五、 呆帳損失

1. 誤將尚未逾期2年催收後仍未收取之債權列報為呆帳損失。

2. 債權雖已逾期2年未受清償,但未依規定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3. 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者,催收之存證函寄送地址非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4. 債務人居住國外,未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營利事業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撥年度起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或自提撥年度起5年內充抵各年度實際發生之投資損失後仍有餘額,應將提列數或餘額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處理。
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分攤異常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致虛增免稅所得、短報應稅所得。
取具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 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家族成員或員工成立之小型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之申請,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所稅結算申報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僅向單一機關申請,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認列方式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87年度以後之虧損。
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因結算申報時選擇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惟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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