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

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以股東往來貸餘沖轉累積虧損,並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但公司得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
按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其責任,原無就其出資額按比例彌補累積虧損之義務,惟因歷年來累積虧損,皆由股東往來彌補,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公司向股東借款時:
銀行存款            1,000,000元
股東往來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與公司間的資金往來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會計事項之真實性。

△股東按出資比例放棄債權時,轉列資本公積:
股東往來           1,000,000元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拋棄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放棄債權之切結書。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彌補虧損時:
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   1,000,000元
累積盈虧             1,000,000元
註:應提示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

另依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規定,股東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外國營利事業無償免除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核屬外國營利事業對國內營利事業之贈與,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應由該國內營利事業併入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國內營利事業之股東,且其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適用上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外國營利事業放棄前開本金所衍生之利息債權,如該國內營利事業前已按約定估列應付利息、列報利息費用者,應於外國營利事業免除利息給付義務時,轉列其他收入課稅。(財政部86/06/18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

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財政部65/12/28台財稅第38600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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