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售地拆屋之損費及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出售成本

依約售地拆屋之損費及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又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損失含房屋報廢損失1,200萬元,經查係出售土地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賣方於交付 土地日需將地上建築物拆除騰空。依財政部76年7月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 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經調整房屋報廢損失為出售土地成本,調增課稅所得額1,200萬元。

財政部76/07/28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
主旨: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但書規定,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說明:二、公司以其持有之土地出售,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明訂,地上建築物於交地日騰空,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 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首揭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屬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自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而非列報為房屋報廢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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