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領取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佃農領取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5092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所取得之補償費,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3分之1給予補償。因該項補償費係屬長期累積非經常性發生之變動所得,基於量能課稅原則,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之補償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發現承租人甲君與出租人乙君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甲君於104年5月簽立耕作權放棄書,並會同乙君辦理租約終止登記,經深入查核發現雙方約定由乙君支付380萬元補償費終止該租約,故甲君應以收取補償費之半數19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查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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