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財政部1050922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及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釋規定,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其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辦營業登記,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前揭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僅限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藥品供應之收入,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釋示函令標題 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 旨:核釋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 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 規定如左:

  1. 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 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 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 藥局專 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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