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與公司比較(此為舊法,新公司法已於107年11月1日實施)
項目 |
獨資、合夥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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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商行 ○○企業社 ○○實業社 |
○○有限公司 ○○企業有限公司 ○○實業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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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保護 | 同縣市不得重覆 |
全國不得重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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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
無限責任 |
有限責任 (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
有限責任 (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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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資本額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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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行業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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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簽證 |
≧25萬,需資金流程 (附註1) |
無論資本額為多少,均需CPA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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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人數 |
獨資:1人 合夥:2人以上 |
1人以上 |
自然人2人以上或政府、法人1人以上 |
可否為「未成年」 |
可(附註2) |
可(附註3) |
可(附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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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資格限制 |
【公務員服務法13】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項目 |
獨資、合夥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董監人數 |
1 個負責人 |
3≧董事≧1 |
最少3董1監 |
董監事資格限制 | 未成年者可擔任 | 【公108】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2/3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 【公192】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公務員非依法不可擔任 | |||
股權轉讓 | 不限制 | 不限制(附註5) | 原則不限制(附註6) |
決議文件 | 合夥契約書 | 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記錄? | 股東會/董事會議記錄 |
附註:
-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5】資本額達25萬者,需附資本證明文件。(不論資本額多少,不用會簽)
-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3】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民法85Ⅰ】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 公司法未見限制,唯仍適用【民法85Ⅰ】;依【民法77】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依【民法76】無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代表。;另依公司法【公108】擔任董事之股東,須具備行為能力。
- 如為發起人,按【公128】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 有限公司─出資之轉讓【公111】
Ⅰ |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
所稱「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係指扣除擬轉讓出資之股東後,其餘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960103函】 |
Ⅱ |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
要適用Ⅱ,需符合Ⅰ。(需先過半數同意) |
Ⅲ |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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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20日內,依第Ⅰ項或第Ⅲ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
- 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立法 理由 |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不注重股東之個人條件,故表彰股東權之股份亦不具個人性而得自由轉讓。 2.另股份有限公司亦無退股制度,股東收回其投資之方式即透過其股份之轉讓,且因公司經營係由董事會為之,其股東趨向於債權人化,更有必要使股東依其判斷隨時收回其投資以防止損害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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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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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1.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轉讓股份【公163Ⅰ】 |
違反禁止規定之股份轉讓,依【民71】規定,應屬無效 |
違反效果─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物權效果)→應恢復原狀→任何人均得於任何時候主張→惟太貫徹,可能反而予當事人可趁之機,ex.股價下降,受讓人主張無效,故: 外國法例:違反誠信原則,不讓受讓人主張 【民180四】讓與原因違法,不得主張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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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起人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股份不得轉讓 (但書: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公163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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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轉2年內不得轉讓【公1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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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發行應保留10%-15%由員工承購新股,得限制2年內不得轉讓【公267Ⅵ】 |
除現金增資外不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 【經濟部910802經商第9102160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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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不得取得自己股份(庫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