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核釋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核釋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

一、以前發行之短期票券,於99年到期兌償之利息扣繳率問題

  1. 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等兌償利息: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得於扣繳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買賣成交單或短期票券交易及應退稅額彙總表,申請退還實際持有期間按規定扣繳率與20%扣繳率之稅款差額。實際持有期間指首次或中途買入後持有至99年到期兌償或到期前出售之期間1
  2. 金融機構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由發行機構兌償利息時,持票人為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繳,其餘依納稅義務人身分適用不同扣繳率1
  3. 免稅機關持有短期票券:如中央銀行、公益團體等,扣繳義務人應依相關函令辦理扣(免)繳1

二、證券化商品利息課稅 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以前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以後取得利息時,扣繳義務人應依納稅義務人身分按適用扣繳率扣繳稅款,不得按利息所屬期間比例適用修正前後稅法1

三、附條件交易課稅 以前承作之附條件交易於以後到期者,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為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按納稅義務人身分適用扣繳率扣繳稅款,無論交易開始時間1

四、結構型商品課稅 以前承作且交易完結日為以後者,應以契約期間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已開立扣繳憑單之利息所得後餘額為所得額,按納稅義務人身分扣繳稅款。個人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1

五、其他課稅問題

  1. 證券化商品收益計算:營利事業持有者按信託財產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利息所得,不適用持有期間計算及扣繳稅款抵減1
  2. 附條件交易扣繳義務:以後到期者依修正後稅法扣繳;以前到期者仍適用修正前規定1
  3. 借券與融資交易處理
    • 借券交易:出借人收取之借券費用,營利事業應繳營業稅,個人及境外機構由扣繳義務人按身分扣繳所得稅1
    • 融資交易:除特定機構外,附條件交易利息免營業稅,但仍應扣繳所得稅1
  4. 實物交割結構型商品:交割標的為上市(櫃)股票者,按交易完結日收盤價計算收入1
  5. 短期票券營業稅:銀行業等買賣發票日在以後之短期票券,按賣出價與買入價差額或兌償差額課徵營業稅1

1: 核釋98年4月22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財政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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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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