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費之計算方式
係先計算每一被保險人個別應繳金額,再彙計為投保單位應繳總額,即按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及分擔比例分別計算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應繳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各分項保險費均計至元,角以下四捨五入,避免小數位取捨造成微差,便利投保單位扣收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不足月計算方式
保險費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按實際在保天數計算,投保薪資調整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不分月份大小,1個月概以30日為計算標準。例如:被保險人於2 月28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3天,而於30日或31日加保者,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1天)。
民法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
-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就業保險費
=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30×加保天數×就業保險費率×負擔比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被保險人應繳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傷病免計保險費-身心障礙者補助保險費
勞保保險費計算釋例
一般公司行號員工
月投保薪資為28,800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8.5%計算,就業保險費率按1%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28,800元×8.5%×20%)+(28,800元×1%×20%) =490元+58元=548元。
一般公司行號員工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不須負擔。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548元。
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者
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因不適用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8.5%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42,000元×8.5%×80%=2,856元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2,856元。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
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因不適用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8.5%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之普通事故保險費=40,100元×8.5%×20%=682元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682元。註: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續保人員,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一般公司行號之輕度身心障礙員工
月投保薪資為28,800元,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8.5%計算,就業保險費率按1%計算:
則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身障補助-就業保險身障補助
=(28,800元×8.5%×20%)+(28,800元 ×1%×20%)-(28,800元×8.5%×20%×25%)-(28,800元×1%×20%×25%)
=490元+58元-122元-14元=412元。
一般公司行號員工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不須負擔。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保險費=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