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標準 |
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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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 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但純益率未達6%者,不併計平均值。
- 醫療機構收入達1億元,或執業事務所收入達2億元,其前3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得適用本項簡化之規定。
- 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以連續適用5年為限,第6年應採查帳核定;但其申報或經協談調整後純益率已達15%以上者,不在此限。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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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情形
- 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且加計漏報收入後,依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
- 全年收入總額較上期增加50%以上且增加金額達1千萬元者。
- 醫師業若未加入健保且無訪(函)查收入資料可供勾核,其申報或經輔導後之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核定數者。
- 雖申報純益率已達本項規定以上,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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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資後之所得額純益率,適用本項規定。
- 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且加計漏報收入後,依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
書面審核純益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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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 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下列各該業書審標準以上者。
- 醫師業已加入健保或有訪(函)查收入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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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業純益率排行。
- 65%:引水人。
- 35%:律師、地政士、保險經紀人。
- 25%: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牙醫。
- 20%:建築師、技師、中、西醫、商標專利代理人、托育中心、安親班。
- 18%:補習班、駕訓班。
- 15%: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
- 12%: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
- 65%:引水人。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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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情形
- 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且加計漏報收入後,依書面審核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 雖申報純益率已達書審標準以上,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除。
- 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資後之所得額純益率,適用本項規定。
- 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25萬元,且加計漏報收入後,依書面審核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附註
- 依簡化項目核定之案件,如另經通報、檢舉涉有違章者,得調出前3年度案件一併查核。
- 如同時執行(或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適用個別之書面審核純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