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
主 旨:
貴局所擬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貴局所擬下列部分工時認定原則,同意照辦:
-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 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二、查「事業單位」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本案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單位,非該法適用範圍,請予更正。
註: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20條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