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

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業經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六六○二號令發佈在案。上開核釋係以「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庫藏股票者」為適用對象,但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也會發生下列購買庫藏股票之情形:

  1. 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特別股。
  2. 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3. 因股東反對公司重要行為(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者,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4. 因股東反對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5. 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其股份。

由於公司法對於庫藏股票的收買、轉讓及註銷等規定均有明確的規範,而且該等庫藏股票收買、轉讓及註銷的會計處理,亦應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佈第三十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辦理。與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的庫藏股票轉讓或註銷時的情形相同,故其課稅規定應一致處理,爰明確核釋依公司法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得依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六六○二號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921204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之課稅規定∕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保留盈餘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計算公式∕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1. 庫藏股票交易(庫藏股票之轉讓或註銷)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價,依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及92年1月9日經商字第09102306250號函規定,屬公司法第241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2. 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編者註:93年度以前案件才適用)。
  3. 自本令發佈日起,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依前述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之稅額扣抵比率。
  4. 上開計算公式所稱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之比率;該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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