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
情況 |
房屋交易所得 |
||||||
原則 | 有售價,有成本 | 售價-成本 | ||||||
例外 |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萬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萬 |
|
|||||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萬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萬 |
|
【財政部101.8.3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
出售房地之必要費用(ex.仲介費、代書費、土增稅、契稅),得自房地總額減除(不作個別認定),再按出售時之房屋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Ex.
(售價1,300萬-取得成本1,000萬-仲介費-土增稅-房屋規費-土地規費)× 房屋現值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