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

規定

情況

房屋交易所得

原則 有售價,有成本 售價-成本

例外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

房地總價 ×

房屋評定現值

× 15%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雙北市  ,房地總價<8,000

雙北市以外,房地總價<5,000


房屋評價現值 × 一定比例

 

【財政部101.8.3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

出售房地之必要費用(ex.仲介費、代書費、土增稅、契稅),得自房地總額減除(不作個別認定),再按出售時之房屋現值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Ex.

(售價1,300萬-取得成本1,000萬-仲介費-土增稅-房屋規費-土地規費)× 房屋現值比例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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