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免稅?

保險給付免稅?

讀稅法不能單看文義,最好了解其立法意旨。

之前聽聞有專家開課,教導企業主以自己當被保險人,公司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將每年保費列為公司費用,保險到期之生存給付則列為公司之免稅收入,其所持理由則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綜觀財政部相關解釋令,雖無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險給付免稅,然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則明確點出該法之規範意旨,茲節錄如下:

(二)在上開實證基礎下,針對上訴人提出之法律爭點,本院之判 斷結論及判斷理由則如下述: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給付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因此本案上訴人取得之保險滿期金給付,其屬性作為課稅所得。其理由如下:

  1.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以人身保險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從誘因機制之角度出發,在所得稅制上立法給予免稅優惠。
  2. 但營利事業既然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自然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故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保險給付」之範圍內。此一解釋結論乃取向規範目的,對法規範所為之正確詮釋。原判決對此爭點引用財政部95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500532820號函釋,而有詳細之說明,自屬有據。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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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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