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標準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迄今,對於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成效頗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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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說明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之1規定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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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執行業務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 第3條 第2項規定排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當然也無辦理營業登記的問題。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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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房屋分析

前言

父母幫子女購屋置產有各種不同之形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國稅局各區局在實務上採用的見解也不盡相同,本文就實務上常見之購屋類型,以保守之標準分析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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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機關團體可免辦結算申報?

一、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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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協議分割之稅務問題

拋棄繼承VS協議分割繼承

實務上繼承人等為使遺產僅由部份繼承人繼承,可能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另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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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視為遺產」,其中常見者為與配偶間相互之匯款,當夫妻有一方先死亡時,生存配偶所取得死亡前兩年之贈與,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當生存配偶於五年內死亡時,其取自繼承人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依目前國稅局見解屬於「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生存配偶死亡時之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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