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成本:凡為使設備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之所有合理必要之支出。
項目 | 取得成本 | 備註 |
土地 |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之整理支出(整地、填土、地上物拆除費用等) |
地上物拆除之殘值入應作取得成本之減項 |
建築物 | 1.購價 2.佣金+稅捐+過戶費用 3.使用前即已預期之整修支出 |
若購入後才發現要修理應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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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歸類 | 備註 | |
因預備出售土地而拆除舊建物 | 拆除費用 | 出售土地成本 | 1.依約售地拆屋之損費及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出售成本。【函7639482】 2.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雙方於買賣契約明訂,地上建築物需於交地日騰空,此項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稿940515】 |
原舊物之帳面值 | |||
因購買土地+舊建物後再拆除重建新建物 | 拆除費用 | 新建物之成本 | 營利事業購買舊建物拆除重建新建物,舊建物之購價及拆除費用應計入新建物之成本,不得列為損失。 案例: 法院以舊建物仍在耐用年限且無不堪使用之情形,駁回上訴人擬列報其他損失之要求。【稿930905】 |
原舊物之購價 | |||
因處份自有地之舊建物 | 拆除費用 | 舊屋處份損益 | 固定資產因重建拆除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為當期損失。【32901號函】 |
原舊物之帳面值 |
Ps.灰色地帶:
若購地,而地上有建物;之後,將該建物拆除,則究屬「因購買土地+舊建物後再拆除重建新建物」或「因處份自有地之舊建物」,尚需依個案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