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有關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3年4月9日新增第15條之3,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我國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有關營利事業銷貨附贈獎勵積點之收入認列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3年4月9日新增第15條之3,應以銷售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
財政部為讓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案件是否移送偵查機關有所遵循,曾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規定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列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移送法院追訴刑責: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迄今,對於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成效頗彰。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之1規定繳納稅款。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 第3條 第2項規定排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當然也無辦理營業登記的問題。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