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以刑罰。所謂「其他不正當方法」所指為何?

財政部為讓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案件是否移送偵查機關有所遵循,曾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規定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列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移送法院追訴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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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標準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迄今,對於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成效頗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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