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標準

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標準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迄今,對於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成效頗彰。

惟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教唆犯或幫助犯部分,因以往未訂定移送偵辦之標準,致各稅捐稽徵機關作法不一,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類此逃漏稅捐案件有一致之處理方式,財政部業已訂定若有下列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情事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 販售、提供空白或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交付與無交易事實之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銷貨或費用憑證使用者。
二、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使用者。
三、 教唆納稅義務人使用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四、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為其他行為者。
五、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或使用不實之契約、交易憑證、債務憑證、捐贈收據或其他文據者。
六、 其他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該局補充說明,教唆或幫助犯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前開行為,致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移送偵辦。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而稅務代理業者及其他相關人員亦應秉持職業道德依法協助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納稅義務,切勿知法犯法,以免後悔莫及。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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