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業經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六六○二號令發佈在案。上開核釋係以「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庫藏股票者」為適用對象,但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也會發生下列購買庫藏股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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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併購及非現金併購課稅差異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市公司被併購後股票下市,存續公司再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是以發「現金」方式收回股權,視為消滅公司分配股利,股東拿到的現金超過其原始出資額的部分,視為營利所得,必須要繳所得稅,最高四○%。

據財部九十三年對「現金併購」解釋令,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意即合併後,被消滅公司股東不再投資,是屬於「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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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發行特別股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內收回特別股之相關課稅規定

為釐清公司以發行特別股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內收回特別股之併購方式所產生之課稅疑義,財政部已明確規定如下: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各該讓與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之股東,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嗣後該發行特別股之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其支付該等特別股股東之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等股東以讓與之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之部分,屬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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