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1. 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該專門技術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辦理;至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
  2. 93年1月1日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專門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屬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財政部94/10 /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三讀通過,雖有緩課規定,然依條文觀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係以轉讓價格為基礎,而非抵充之出資額,此緩課是否算是優惠,筆者倒是持保留態度。
  4. 若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1緩課,當作價抵繳股款之金額高於面額時,公司可能因配發資本公積股票股利,造成每股淨值減少,此時轉讓價格也會因此而下降,如此操作的空間相對較大,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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