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視為遺產」,其中常見者為與配偶間相互之匯款,當夫妻有一方先死亡時,生存配偶所取得死亡前兩年之贈與,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當生存配偶於五年內死亡時,其取自繼承人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依目前國稅局見解屬於「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生存配偶死亡時之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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