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淺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包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視為遺產」,其中常見者為與配偶間相互之匯款,當夫妻有一方先死亡時,生存配偶所取得死亡前兩年之贈與,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當生存配偶於五年內死亡時,其取自繼承人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依目前國稅局見解屬於「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生存配偶死亡時之遺產總額。

然國稅局對此「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並非採取額度認定,而是採實體財產認定。

底下針對國稅局目前見解,舉例說明如下:

  1. 假設夫死亡前贈與妻存款5,000萬元,妻另有不動產現值6,000萬元、借款5,000萬元,當妻死亡時其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
  2. 若死亡前將借款還清,其死亡時之遺產總額則為6,000萬元。
  3. 若死亡前將全部存款買進不動產,現值2,000萬元,則遺產總額為3,000萬元。
  4. 若夫贈與改為不動產2,000萬元,妻死亡前將不動產出售得存款5,000萬元,則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
  5. 若夫贈與改為不動產2,000萬元,妻死亡前將不動產出售得存款5,000萬元,並償還借款,則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

 

綜上所述,「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存在時,其「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效果」也不存在,慎之。

PS1:上述第四點不動產雖已出售,然出售之款項仍存在時,國稅局可從寬認定。

PS2:本篇內容為目前國稅局實務認定,並無明確之解釋令,僅供參考。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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