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標準

  台北市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標準

前3年核定平均純益率核定

  • 適用條件
    • 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 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但純益率未達6%者,不併計平均值。
    • 醫療機構收入達1億元,或執業事務所收入達2億元,其前3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得適用本項簡化之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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