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之區別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僱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
- 定期契約:
- 臨時性: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 短期性:
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繼續閱讀…)
- 臨時性:
「定期契約」VS「不定期契約」 已關閉迴響。
2013-10-03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僱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宗貿易商進口電腦週邊設備等貨品銷售與非營業人,所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份證統一編號,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營業人尚須被依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裁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