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於受託代銷房間住宿業務及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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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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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交際費及廣告費之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係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因此交際費應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 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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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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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貨憑證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俟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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