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而應依執行業務核課綜合所得稅

代客記帳業者不得組織公司而應依執行業務核課綜合所得稅

代客記帳業者(編者註: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得組織公司登記經營代客記帳業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核課個人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2/11/03台財稅第821500672號函)

Arens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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