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繼續閱讀…)
很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校長兼撞鐘,帳務上也不特別分析負責人提供勞務、資金、自有房屋之機會成本,因此負責人可能僅將每年之獲利申報為營利(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因企業所繳納之營所稅可完全扣抵,除了租賃以外,以營利所得取代其他類別之所得,最終負擔之實質稅率,並無太大不同(不考慮非居住者股東)。甚至因此申報純益率上升,大大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而減少查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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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 (繼續閱讀…)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國稅局近年持續查核到有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的大股東,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直接洽二等親內親屬為認購人以認購新股的案例。國稅局強調,上述行為視同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繳納贈與稅,以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繼續閱讀…)
一、實際投入資金無法轉成資本額。
中小企業時常發生的問題,實際投入資本時並未辦理增資程序,當與大公司簽約或銀行往來時,往往面臨資本額不足而又無資金增資。若股東對公司之墊款皆有匯入公司帳戶紀錄可循,即使該筆資金業已動用,仍可以股東對公司之貨幣債權(股東往來)轉增資。若股東之墊款未曾匯入公司帳戶,通常實務上之處理則由股東借入一筆短期借款增資,公司償還股東墊款後由股東清償借款。不過,由於很多中小企業是二套帳,此時則需注意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疑慮。
配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有關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之規定,財政部今(17)日核釋相關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