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勞務),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並以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於代 購貨物(勞務)送交委託人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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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所得類別之實質稅率分析

很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校長兼撞鐘,帳務上也不特別分析負責人提供勞務、資金、自有房屋之機會成本,因此負責人可能僅將每年之獲利申報為營利(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因企業所繳納之營所稅可完全扣抵,除了租賃以外,以營利所得取代其他類別之所得,最終負擔之實質稅率,並無太大不同(不考慮非居住者股東)。甚至因此申報純益率上升,大大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而減少查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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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親屬認購新股要稅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國稅局近年持續查核到有上市、上櫃或興櫃的大股東,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直接洽二等親內親屬為認購人以認購新股的案例。國稅局強調,上述行為視同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繳納贈與稅,以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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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問答集:資本額篇

一、實際投入資金無法轉成資本額。

中小企業時常發生的問題,實際投入資本時並未辦理增資程序,當與大公司簽約或銀行往來時,往往面臨資本額不足而又無資金增資。若股東對公司之墊款皆有匯入公司帳戶紀錄可循,即使該筆資金業已動用,仍可以股東對公司之貨幣債權(股東往來)轉增資。若股東之墊款未曾匯入公司帳戶,通常實務上之處理則由股東借入一筆短期借款增資,公司償還股東墊款後由股東清償借款。不過,由於很多中小企業是二套帳,此時則需注意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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