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繼續閱讀…)
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一、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 (繼續閱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係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因此交際費應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 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 (繼續閱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 (繼續閱讀…)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俟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繼續閱讀…)
本局表示,有營利事業提問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是否須向國稅局報備?如不須報備,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除役時,是否無須檢附相關憑證即可認列此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報廢損失乙節,說明如下: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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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繼續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