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國際電話卡課稅規定

轉售國際電話卡課稅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近來發現有些超商於銷售國際電話卡時,竟然開出零稅率發票,這種行為將遭受處罰,該局強調一般商家銷售國際電話卡時並非開立零稅率發票,而是財政部規範的「國際電話卡收據」;依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三六一一號函釋要旨:一般商家銷售國際電話卡時應按實際銷售的價格開立「國際電話卡收據」給消費者作為憑證,而不是統一發票。然後按月就商家所開立的「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與商家取自電信公司開給商家的國際電話卡收據金額之間的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編製「國際電話卡進銷明細表」,於營業稅申報時,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銷售國際電信勞務,其營業稅固可適用零稅率,但一般營業人轉售國際電話卡,因其本身並未提供國際電信勞務,故其所賺取之差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基於此種交易性質特殊,為兼顧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並就營業人賺取之差價課徵營業稅,財政部特別作成上開規定。請有銷售國際電話卡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申報錯誤漏報銷售額而受罰。(#71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歐陽峰 聯絡電話:三二二八八三八

(資料來源:財政部 92/12/02)

Arens Chiang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