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11/5開股東會增資、修章,董事會訂定增資基準日11/10。此次修章修資本額及公司法235條員工酬勞,那15日送件日應按開會日還是增資基準日起算?
A.
- 章程之修正內容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增資基準日之次日起算,即11/11。
-
章程之修正內容未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章程變更日之次日起算,即11/6。
PS:依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226280 號函內容,有論者以「章程之修正內容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係指「章程僅修正資本總額」,故只要尚有其他章程條文修正即屬「章程之修正內容未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然觀該函文字,似非此義。經詢商業司一科、台北市商業處資深承辦及主管、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林視察、退休之王文士視察,均非採此見解;且承辦實務案件均以「併案–增資基準日之次日起算」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 091022262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髮行新股、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其修正章程部分如未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辦理者,是否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授權子法–「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修正章程」係屬公司登記事項,其辦理變更登記之時限如違反該辦法規定者,自當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至修正章程部分如何認定有無踰越辦理時限乙節,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應記載「股份總數」,如章程之修正內容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因資本總額之提高須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並踐行該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發行新股等程序,該「修正章程」事項與「增資」事項具有關聯性,依成例係一次併案辦理變更登記。基此,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該修正章程與增資事項之變更登記應於該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為之,逾限辦理即有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情事。至章程之修正內容如未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於章程變更後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逾限辦理則應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論處。本案是否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請本諸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