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以刑罰。所謂「其他不正當方法」所指為何?
財政部為讓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案件是否移送偵查機關有所遵循,曾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規定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列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移送法院追訴刑責:
財政部為讓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案件是否移送偵查機關有所遵循,曾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適用標準」,規定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列為「以不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移送法院追訴刑責: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頒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迄今,對於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之成效頗彰。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之1規定繳納稅款。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 第3條 第2項規定排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當然也無辦理營業登記的問題。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一、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