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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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免稅?

讀稅法不能單看文義,最好了解其立法意旨。

之前聽聞有專家開課,教導企業主以自己當被保險人,公司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將每年保費列為公司費用,保險到期之生存給付則列為公司之免稅收入,其所持理由則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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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與代購、代銷

前言

營業人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而各區國稅局似乎也見解不一,本文純為個人筆記,並非國稅局統一見解,請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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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後營利所得與股利所得稅率比較

此次稅改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將使原本兩稅合一下,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稅率之實質稅賦(營所+綜所)大致相同的狀況改變,底下以表列示兩者差異(不考慮二代健保、公司組織12萬以下營所稅為零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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