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Eats 收據如何認列公司費用?
前言
這篇算是解讀Uber Eats優食稅務政策公告的續篇,包含支付FB、Uber等境外電商費用,都有類似的問題,幾乎都是以個人帳戶名義註冊及支付。當營利事業以員工或負責人身份註冊支付相關費用時,如何取據合法憑證?是否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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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這篇算是解讀Uber Eats優食稅務政策公告的續篇,包含支付FB、Uber等境外電商費用,都有類似的問題,幾乎都是以個人帳戶名義註冊及支付。當營利事業以員工或負責人身份註冊支付相關費用時,如何取據合法憑證?是否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
營業人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而各區國稅局似乎也見解不一,本文純為個人筆記,並非國稅局統一見解,請勿引用。
此次稅改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將使原本兩稅合一下,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稅率之實質稅賦(營所+綜所)大致相同的狀況改變,底下以表列示兩者差異(不考慮二代健保、公司組織12萬以下營所稅為零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