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之1第2項、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 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 規定 (繼續閱讀…)
一、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之1第2項、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 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 規定 (繼續閱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 (繼續閱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 (繼續閱讀…)
這篇算是解讀Uber Eats優食稅務政策公告的續篇,包含支付FB、Uber等境外電商費用,都有類似的問題,幾乎都是以個人帳戶名義註冊及支付。當營利事業以員工或負責人身份註冊支付相關費用時,如何取據合法憑證?是否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
營業人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而各區國稅局似乎也見解不一,本文純為個人筆記,並非國稅局統一見解,請勿引用。
此次稅改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將使原本兩稅合一下,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稅率之實質稅賦(營所+綜所)大致相同的狀況改變,底下以表列示兩者差異(不考慮二代健保、公司組織12萬以下營所稅為零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