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抵營業稅額之發票
營業稅法關於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第19條,從業者應該耳熟能詳,然而一般實務上拿到發票後,都著墨在是否與業務有關?是否交際應酬?是否酬勞員工?是否為自用乘人小客車?而忽略了19條中「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繼續閱讀…)
不得扣抵營業稅額之發票 已關閉迴響。
2018-01-17
營業稅法關於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第19條,從業者應該耳熟能詳,然而一般實務上拿到發票後,都著墨在是否與業務有關?是否交際應酬?是否酬勞員工?是否為自用乘人小客車?而忽略了19條中「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繼續閱讀…)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如下:(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
營業人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而各區國稅局似乎也見解不一,本文純為個人筆記,並非國稅局統一見解,請勿引用。
此次稅改獨資合夥組織不課營所稅,將使原本兩稅合一下,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稅率之實質稅賦(營所+綜所)大致相同的狀況改變,底下以表列示兩者差異(不考慮二代健保、公司組織12萬以下營所稅為零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