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容積權益之收益應覈實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納稅義務人買賣土地容積權益交易,發現部分土地容積權益出讓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卻未申報容積權益移轉所得(高達5千餘萬元),全案已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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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為數人公同共有者,如何行使其建物出租行為或出具屋主同意書疑義

按法務部98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80032730號函(如附件)略以:「按98年7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1項)。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3項)。』稽其立法說明,就法條適用順序而言,應先適用第1項,其次依第2項,最後方適用第3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方式。又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同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復仿多數立法例,明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多數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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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智慧財產權之所得課稅規定

本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以智慧財產權讓與之所得計算及其屬性為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問題,本局特別加以說明。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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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售貨予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620216台財稅第31208號函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因受會計法令之拘束,須俟驗收合格後,憑驗收之數量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於領取價款時再依會計法令規定,另行開立統一發票(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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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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