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如何處理方能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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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繼續閱讀…)
很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校長兼撞鐘,帳務上也不特別分析負責人提供勞務、資金、自有房屋之機會成本,因此負責人可能僅將每年之獲利申報為營利(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因企業所繳納之營所稅可完全扣抵,除了租賃以外,以營利所得取代其他類別之所得,最終負擔之實質稅率,並無太大不同(不考慮非居住者股東)。甚至因此申報純益率上升,大大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而減少查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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