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售地拆屋之損費及其帳載未折減餘額為出售成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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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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