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親屬認購新股要稅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國稅局近年持續查核到有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的大股東,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直接洽二等親內親屬為認購人以認購新股的案例。國稅局強調,上述行為視同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繳納贈與稅,以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繼續閱讀…)
大股東親屬認購新股要稅 已關閉迴響。
2015-02-25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國稅局近年持續查核到有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的大股東,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直接洽二等親內親屬為認購人以認購新股的案例。國稅局強調,上述行為視同贈與行為,依法須申報、繳納贈與稅,以免遭稅局補稅,並處最高兩倍以下罰鍰。 (繼續閱讀…)
一、實際投入資金無法轉成資本額。
中小企業時常發生的問題,實際投入資本時並未辦理增資程序,當與大公司簽約或銀行往來時,往往面臨資本額不足而又無資金增資。若股東對公司之墊款皆有匯入公司帳戶紀錄可循,即使該筆資金業已動用,仍可以股東對公司之貨幣債權(股東往來)轉增資。若股東之墊款未曾匯入公司帳戶,通常實務上之處理則由股東借入一筆短期借款增資,公司償還股東墊款後由股東清償借款。不過,由於很多中小企業是二套帳,此時則需注意有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疑慮。
配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有關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之規定,財政部今(17)日核釋相關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