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對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者應輔導其補報

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依財政部91/01/10台財稅字第 0900457915號函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次期申報扣抵,尚不得比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

說明: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同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次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經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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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臺外交人員持官員證及免稅卡購買應稅貨物,應給予零稅率之優惠待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駐臺外交機構反映,其負責採購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身份證件及機構免徵營業稅卡向營業人購買應稅貨物時,未獲零稅率之優惠待遇。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函釋規定,基於互惠原則,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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