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對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者應輔導其補報
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依財政部91/01/10台財稅字第 0900457915號函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尚不得比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
說明: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同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次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經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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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