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已關閉迴響。
2016-03-25
編號 |
內容 |
(一) |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繼續閱讀…) |
類型 |
內容 |
判斷依據 |
||||
營利所得 |
依ROC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ROC政府認許在ROC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註1) (繼續閱讀…) |
很多企業或公司,負責人校長兼撞鐘,帳務上也不特別分析負責人提供勞務、資金、自有房屋之機會成本,因此負責人可能僅將每年之獲利申報為營利(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實施後,因企業所繳納之營所稅可完全扣抵,除了租賃以外,以營利所得取代其他類別之所得,最終負擔之實質稅率,並無太大不同(不考慮非居住者股東)。甚至因此申報純益率上升,大大降低徵納雙方之歧見而減少查帳風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