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說明
投資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說明 已關閉迴響。
2016-10-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繼續閱讀…)
二、按以外幣繳納股款或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現行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並無限制規定,是以,本案該本國公司以外幣投資於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之合資公司,自屬可行。 (繼續閱讀…)
一、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第30條、第46條、第46條至第53條、第54條第3項、第57條至第59條、第208條第3項、第208條之1及第211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繼續閱讀…)
財政部1050922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繼續閱讀…)
財政部1050923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