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如選擇以「查帳」方式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並經稽徵機關調帳核定者,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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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領取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105092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所取得之補償費,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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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藥品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財政部1050922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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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收益,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50923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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