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免稅?
讀稅法不能單看文義,最好了解其立法意旨。
之前聽聞有專家開課,教導企業主以自己當被保險人,公司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將每年保費列為公司費用,保險到期之生存給付則列為公司之免稅收入,其所持理由則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保險給付免稅? 已關閉迴響。
2018-06-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收費停車場業者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指出,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編按:應包含委外經營)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繼續閱讀…)
昨日到台北市政府輪值,期間一對老夫妻來到我面前,一副十分委屈的樣子。一直喊冤被國稅局栽贓,沒有收到任何租金卻被國稅局補稅。 (繼續閱讀…)
之前看到網路上討論比特幣的稅務問題,發現很多人存了鴕鳥心態,認為新興的交易國稅局沒有研究,就不會被注意課稅。後來一時好奇填了首長信箱,4月6日詢問,4月10日就收到回函 (繼續閱讀…)
營業稅法關於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規定於第19條,從業者應該耳熟能詳,然而一般實務上拿到發票後,都著墨在是否與業務有關?是否交際應酬?是否酬勞員工?是否為自用乘人小客車?而忽略了19條中「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