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交際費及廣告費之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係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因此交際費應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 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其商品良好形象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二者性質有別。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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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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