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貨憑證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俟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繼續閱讀…)

已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貨憑證 已關閉迴響。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損失認列原則

本局表示,有營利事業提問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是否須向國稅局報備?如不須報備,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除役時,是否無須檢附相關憑證即可認列此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報廢損失乙節,說明如下: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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